法規委員會-組織章程

【法規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定名為「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蒐集世界各國不動產經紀業制度,與我國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實施現況及彙整產業相關資訊,研擬具體意見後,供政府主管機關參考並推動修法或立法,以維護業者權益。

2.蒐集相關財稅、金融法規,適時向政府暨相關主管機關反應,以保障業者權益。

3.研討並彙整各級公會(直轄市及縣市公會)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暨相關法規之內容,並形成共識,以維護業者權益。

4.邀請產官學界舉辦不動產相關法規研討會。

5.出席或委託專業人士參與政府機關所舉辦不動產相關法規研討會,以保障業者權益。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數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對外行文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