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定名為「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蒐集世界各國不動產經紀業制度,與我國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實施現況及彙整產業相關資訊,研擬具體意見後,供政府主管機關參考並推動修法或立法,以維護業者權益。
2.蒐集相關財稅、金融法規,適時向政府暨相關主管機關反應,以保障業者權益。
3.研討並彙整各級公會(直轄市及縣市公會)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暨相關法規之內容,並形成共識,以維護業者權益。
4.邀請產官學界舉辦不動產相關法規研討會。
5.出席或委託專業人士參與政府機關所舉辦不動產相關法規研討會,以保障業者權益。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數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對外行文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