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社會發展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定名為「社會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每年度設計不同計畫主題,舉辦「綠能減碳、舒活健康」各項活動。

2.參與或舉辦各種人文社會活動,提昇不動產經紀業人文素質,建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關愛社會之新形象。

3.加強宣導不動產經紀業倫理道德。
4.提倡文化休閒活動,充實社會人民精神生活。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數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文。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