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誼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定名為「聯誼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參與各縣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及相關行業之活動。
2.加強同業與其他相關團體之聯繫。
3.舉辦各類自強活動及聯誼活動。
4.婚喪喜慶互動往來等禮儀。
3.參與各縣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及相關行業之活動。
5.負責與縣市公會充分保持連繫。
6.促進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公會之間的關係。
7.舉辦單車環島活動、北北高省高爾夫聯誼賽。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數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文。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