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誼委員會-組織章程

【聯誼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定名為「聯誼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參與各縣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及相關行業之活動。

2.加強同業與其他相關團體之聯繫。

3.舉辦各類自強活動及聯誼活動。

4.婚喪喜慶互動往來等禮儀。

3.參與各縣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及相關行業之活動。

5.負責與縣市公會充分保持連繫。

6.促進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公會之間的關係。

7.舉辦單車環島活動、北北高省高爾夫聯誼賽。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數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文。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