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主  旨:敬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建置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機制,以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字第99121號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99年7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067號函辦理。
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業於99年5月26日公布修正,名稱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本次修正主軸在於擴大保護客體為所有個人資料(包含電腦處理及人工紙本的個人資料),以及打破行業別限制,包括所有的法人、團體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規範。(檢附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
三、另為配合個資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現行條文第19條至第22條及第43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因此自99年5月28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停止受理業者申辦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發給(含補、換發)執照案件,未來包括不動產經紀業、測繪業、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等所有法人、團體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個資法之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建置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機制,以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與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