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3373&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