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房屋轉租(二房東)之租賃收入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 桃園市王小姐詢問:如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
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3373&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