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出售資產損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於94年度出售房屋及土地乙筆,獲得出售資產利益200萬元,該筆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期為94年12月27日,依前述規定該筆所得應歸屬94年度,而申請人卻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房地交付日期為95年1月10日,誤將該筆出售資產利益列報於95年度,以致94年度被調整補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倘於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不動產者,方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如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則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3448&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