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地政司於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明訂於99年5月1日生效,因此未來建商應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與價格,以及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之規定,可能引發各界擔心建商將有聯合抬高預售屋主建物價格之情事。
公平會表示,房價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因此供需因素造成價格上漲或下跌,公平會並不會介入調查,惟將注意房價漲跌背後有無聯合壟斷的因素。公平會強調,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從事聯合行為;同法第7條規定,所稱「聯合行為」,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同。
公平會呼籲建商及相關公會,上開新制生效後,建商應視其產品、經營情形及市場供需情形個別訂定、調整價格,切勿從事聯合行為(如統一訂定價格、價格上限、價格下限或比例等),倘查獲有同業公會或建商以契約、協議、開會、餐敘,或公會藉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從事聯合行為,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