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表示,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係國有土地出售後,未於2年至3年內利用,不論價格飆漲或下跌,都是以原價買回,土地收回國有,不加利息,國庫並無損失。且限制土地未利用前,不得轉讓他人。故國有土地出售後原價買回辦理原則並未保障建商投資穩賺不賠。
該局進一步表示,國有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是為提高國有土地出售後之利用效率,避免財團養地、圈地,哄抬地價,對於臺北市、臺北縣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如出售後未於2至3年內利用,政府不加利息原價買回,建商會損失持有土地期間的利息及土地管理費用,政府以原價買回土地,除不加利息外,亦不負擔建商支出之改良、有益費用,同時無負擔管理成本,買回素地,並無損失。
對於國有土地標售是否以資格標決標,因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已規定使用性質、強度與容許項目等,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依相關法令規定管制土地利用,及標售之國有土地已有面積規模之限制,況且單一使用分區,內有多種容許使用項目,如限制單一使用項目,則須找顧問公司先行規劃,再由業者提計畫,嗣再辦理審議,除耗費時間及成本外,且設買回機制之目的在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財團養地、圈地,哄抬地價,故僅須限制於一定期限內開發利用,即可達到政策目的。至於在買回辦理原則實施前已出售之國有土地,因已成為私人土地,無法限制轉讓。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7716&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