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信人、陳懷瑜/台北報導
文化古蹟被政府限制開發,可以出售土地容積率,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屬於銷售勞務,要課徵營業稅,免課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非營利組織出租房子,取得租金,或把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給他人取得收入,都要繳營業稅。
因此,機關、團體、組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收入,屬於銷售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方面,這類收入屬於權利交易,可以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要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容積移轉權益的原始所有權人,成本及費用,可以用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減除後所得為零,所以不必繳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就有文化古蹟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收入逾1億元,課營業稅500萬。如果容積率是原始取得,不是後來才買入,就免繳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舉例,某祭祀公業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出售貨物使用,按月取得租金收入,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果只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收入,無其他之收入,在取得收入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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