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作營業使用,雖係無償,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轄納稅義務人王小姐在高雄市三民區擁有一間閒置房屋,因經濟不景氣,兄長遭資遣,無力負擔家計,王小姐便將該閒置房屋一樓借給兄長開設獨資行號,並將二樓無償借與兄長一家居住,未收取租金,卻被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乃向該局提出異議。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明定,上開條文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將上開房屋借與兄長使用,因其兄長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即屬提供與「他人」使用之型態,依據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其一樓部分既作營業使用,雖確係無償,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二樓住家使用部分,若王小姐確實是將房屋無償借給兄長一家居住,只要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過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即不需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稽徵機關仍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38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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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9105&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