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避免買到凶宅 應簽定排除條款

羅浚濱/竹縣報導
 
新竹縣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買二手屋,最擔心買到凶宅。縣府消保官靳邦忠指出,仲介公司如隱瞞凶宅訊息未告知,購屋者可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把凶宅的定義擴及整棟大樓或社區,買賣的時候訂定「排除凶宅條款」,始有法律效力。
消保官靳邦忠最近受理數件與凶宅有關的消費爭議案,都是買方指控仲介未告知社區內,有住戶發生瓦斯中毒死亡,或者有住戶跳樓死在社區中庭,認為是買到凶宅,要求解約。

靳邦忠表示,法院認定凶宅標準為,應在產權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的房屋,同時認定,大樓或者是社區內有房屋發生命案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並不等同於全棟皆為凶宅。

他舉日前台北地院審理蒙藏委員會高思博購屋糾紛案為例,高將大樓發生菲傭跳樓自殺,認定是買到凶宅要求解約,但合議庭以未影響居住品質,房子也未因此減少價值,認定不符凶宅資格,判決高思博敗訴。

靳邦忠表示,內政部版「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中「建物現況說明書」裡,有加註凶宅項目必須勾選,如果仲介隱瞞所賣房屋是凶宅,消費者可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至於消費者把發生非自然死亡的大樓也視為凶宅,靳邦忠指出,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訂定「排除凶宅條款」將凶宅範圍擴及到全大樓或社區,否則,凶宅範圍僅及於該買賣交易的房屋。

靳邦忠提醒民眾,要避免買到凶宅,除了鰾上網查詢之外,並可向社區管委會、里長、管區派出所或鄰居等查探詢問,買賣時最好簽定「排除凶宅條款」,才能獲得法律上的保障。
 
資料來源: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