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自建或委建自用住宅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房屋,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要件者,其以所建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770&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