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敬請宣導「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主旨:敬請惠予代為宣導「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說明:近日有澳門居民至嘉義市政府或去電洽詢申請土地或建物案,惟依內政部91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00017771號函,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兼顧買賣雙方不動產交易過程順利,敬請惠予代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