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業於102年7月10日發布實施,依據該辦法第5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將計畫報請備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各業者須於102年10月9日前送各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請多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