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100年1月至6月)」資料乙份供參,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100年1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271號函辦理。
檔案下載(100209函附件(100年第1-6月糾紛案例).xls)
案號 | 類型 | 案情說明 | 辦理情形與法令依據 | 糾紛來源 | 所屬縣市 |
1 | 契約審閱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惟因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故消費者主張斡旋契約無效要求解約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已退還消費者5萬元斡旋金,解決紛爭。 | 仲介 | 新北市 |
2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要約/斡旋契約時未提供審閱期間,且未告知權利義務,嗣仲介成交後不願承購,遂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仲介業者表示買賣雙方經協調後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予賣方作為違約金用途,並同意解除契約。 | 仲介 | 新北市 | |
3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支付新臺幣3萬元定金及359萬1仟元本票,因事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買賣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亦發現屋後有高壓電塔,遂請求返還定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解除紛爭。 | 仲介 | 新竹縣 | |
4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有房屋增建瑕疵之疑慮,亦未獲仲介業者妥適答覆,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將原收取之訂金全數退還,另買方同意支付違約金及仲介費共8萬元整,解除紛爭。 | 仲介 | 彰化縣 | |
5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在不清楚契約審閱權利下即簽下放棄3日審閱期並支付30萬元本票,嗣於簽立契約3日內以電話告知不願承購,然業者表示已議價成功遂要求簽訂買賣契約,後經訪查得知大雨排水不良及私人道路等問題。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6仟元,交由仲介業者向原地主取回30萬元本票並解除契約。 | 仲介 | 雲林縣 | |
6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訂確認書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內容及效力,因故要求退還斡旋金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 本案經協調成功,由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與消費者,並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作為賠償。 | 仲介 | 嘉義市 | |
7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確認書時未表明有3-5天審閱期間,且因增建部分產權不清,遂請求退還本票新台幣10萬元遭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本府協調成立,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現金42000元予賣方,賣方退還10萬元本票與消費者(買方),雙方所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確認書、要約書當場作廢。 | 仲介 | 嘉義市 | |
8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即詢問業者是否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未詳實告知致交屋後陸續接獲樓下鄰居告知本戶嚴重滲漏水情形。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多次居間協調且會同專業工程修繕人員評估,雙方以10萬元達成和解,弭平紛爭。 | 仲介 | 新北市 |
9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房屋地面起伏落差過大之瑕疪,致交屋後發現尚需4萬5仟元修補經費,遂請求補償。 | 案經地政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買方、賣方及仲介三方協調,並經協調成立,由買賣雙方各擇一家修繕工司估價,並由三方協議擇定之公司施作,費用由三方各負擔三分之1。 | 仲介 | 臺中市 | |
10 |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發現該屋加蓋鐵皮屋頂及水塔待修,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5千元,解除契約。 | 仲介 | 南投縣 | |
11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經簽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發現該屋車道部分占用鄰地,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買賣雙方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 仲介 | 花蓮縣 | |
12 | 廣告不實 |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預售屋,已支付簽約金80萬元,因室內規劃與樣品屋不一致等因素,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新台幣45萬予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 | 建商 | 臺南市 |
13 |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 消費者訂購預售建案1戶,並給付訂金34萬元,復因故欲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訂金,惟業者遲未同意解除契約衍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返還申訴人28萬4,000元。 | 建商 | 新北市 |
14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斡旋期間內,兩造對於房屋價金尚未達成合意,仲介即將斡旋金轉為訂金,請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規定,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契約。 | 仲介 | 花蓮縣 | |
15 | 施工瑕疵 | 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後發生地震,電動門上方橫樑即出現裂痕,要求建商處理僅隨便固定並填補裂縫,並未確實解決問題,致生糾紛。 | 本府函請建商妥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覆本府並副知申訴人,建商來函表示已維修並加強植筋,雙方已達成和解,排除紛爭。 | 建商 | 雲林縣 |
16 | 向建商購買成屋半年後出現水管不通、化糞池溢水、馬桶不通等情事,向建商反映遲未獲妥適修繕處理,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後消費者與業者達成協議,修繕處理完畢。 | 建商 | 臺南市 | |
17 | 停車位使用權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並附有一平面專屬車位,嗣後因其他住戶要求應共同負擔其他機械停車位之維護費時,方知停車位非專用而是共用,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補償消費者新臺幣2萬元整,作為本案物有瑕疵補償責任。 | 仲介 | 宜蘭縣 |
18 | 停車位面積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附有停車位之房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該停車位過小無法停放休旅車,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新台幣15萬元予賣方,雙方解除委託契約,仲介公司亦不收取仲介服務費。 | 仲介 | 桃園縣 |
19 |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未盡告知屋況義務,包含賣方與鄰居不睦及房屋遭舉報室內裝修未獲申請核可,欺罔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補償賣方8萬8千元,並扣除相關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 | 仲介 | 臺北市 |
20 | 仲介「斡旋金」返還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商業本票10萬作斡旋金,經考慮後隔日即告知業者不買,業者即告知己斡旋成功屋主已簽收,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經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賣方新臺幣2萬元做解約賠償金,賣方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 仲介 | 宜蘭縣 |
21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對於斡旋價格一再變更,遂請求返還斡旋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 仲介 | 桃園縣 | |
22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一再請求提高斡旋價格,不勝其擾,遂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 仲介 | 桃園縣 | |
23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開立本票新台幣20萬元支付斡旋金,因委託期間期滿斡旋未果取回本票遭拒,並要求賠償斡旋期間的工資和服務費,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原開立新台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和解。 | 仲介 | 雲林縣 | |
24 | 服務報酬爭議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服務費折讓爭議,致生違反誠信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業者表示已將仲介費用折讓新台幣4萬元並退還消費者,解除紛爭。 | 仲介 | 新北市 |
25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仲介出售土地,因收取之服務報酬超過原約定報酬,遂請求依約遭拒,致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仲介業者同意按照原約定之服務報酬收取,雙方和解。 | 仲介 | 高雄市 | |
26 |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消費者表示於委託期限屆滿後才仲介完成出售委託標的及條件,仍要收取服務報酬,遂請求糾紛調解。 |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經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部分(新臺幣21萬元)服務報酬予仲介業者,解除糾紛。 | 仲介 | 花蓮縣 | |
27 |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經仲介達成委賣條件後,消費者(賣方)遲不交付房地過戶相關證件,致買賣契約無法成立,因仲介業者請求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同意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仲介業者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5千元正),雙方和解。 | 仲介 | 花蓮縣 | |
28 |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 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清楚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遂交付斡旋金2萬元,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消費者斡旋金1.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解除斡旋契約。 | 仲介 | 臺南市 |
29 |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成屋,經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誤導其以低價出售,且買方迄未繳清價款,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仲介公司函復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委託多家仲介業者出售,故無誘其低價委售情事,又買方已向該消費者(賣方)提出訴訟,嗣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賣方)返還簽約金7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8萬元,買方撤回訴訟結案。 | 仲介 | 臺北市 |
30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因房屋有設定他項權利,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消費者主張先解決他項權利問題後再簽約,業者即告知消費者若不簽約須付賠償金,消費者不懂為何不能先塗銷登記再簽約且須賠償,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共識,本買賣繼續履行,並邀集消費者及買方簽訂買賣契約。 | 仲介 | 宜蘭縣 | |
31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因資金調度考量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簽約款新台幣65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賠償新台幣10萬元予賣方,並支付10萬元仲介服務費予仲介公司,賣方返還新台幣65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仲介 | 桃園縣 | |
32 |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房屋D棟1戶並已支付訂金10萬元,因要求變更至B棟1戶遭拒,消費者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亦遭拒,滋生糾紛。 | 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去電雙方了解糾紛詳情、處理經過及糾紛化解可行方式;雙方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回訂金,雙方解除買賣契約,排除紛爭。 | 建商 | 新竹市 | |
33 |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但簽約後仲介業者認為售價太高欲解除契約,且業者從未到現場勘察屋況,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及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給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金,該系爭契約效力消滅。 | 仲介 | 臺南市 | |
34 | 房屋漏水問題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未告知有漏水及壁癌等情形,申訴人認為業者隱瞞重要訊息,衍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買賣雙方及仲介公司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17萬5仟元,仲介公司不收取買方服務費6萬5仟元以補貼買方修繕費用。 | 仲介 | 新北市 |
35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承諾於簽訂契約書並交屋後即進行房屋漏水修繕工作,嗣交屋後多次派員處理仍未修復,衍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雙方協議1處由原屋主自行僱工修復,另1處修繕費用估計為12,000元,由仲介業者負擔8000元修繕,3方達成協議解除紛爭。 | 仲介 | 新北市 | |
36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過戶後發現壁癌,經要求仲介及賣方處理未獲滿意,申訴賣方及仲介隱瞞事實,且無解決問題誠意,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 |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共同協商,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並出具二年修繕保固證明。 | 仲介 | 新竹市 | |
37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5萬視斡旋金,因委託期間內未達成該買賣又發現未告知該房屋漏水情況,要求退還斡旋金遭拒。 | 案經消保官居中協調,雙方同意終止該系爭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新台幣5萬元整合解。 | 仲介 | 臺南市 | |
38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房屋漏水,請求協助維修遭拒。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業者支付修繕費1萬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 仲介 | 高雄市 | |
39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地下室滲漏水情形嚴重,請求公司妥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協調降低買賣總價10萬元和解。 | 仲介 | 新北市 | |
40 | 標的物貸款問題 |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已簽訂斡旋契約書並支付5萬元斡旋金,且屋主亦同意出售;因買賣標的物可得之貸款成數不足致無法履約,故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惟不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新臺幣22萬元。 | 仲介 | 臺北市 |
41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已於合約上註明銀行貸款須達8成,惟銀行核貸成數不足,要求解約。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約並終止履約保證。 | 仲介 | 新北市 | |
42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簽約款新台幣26萬元,約定全額貸款,嗣後因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返還簽約款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26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 仲介 | 桃園縣 | |
43 |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成屋,於貸款對保時發現法定貸款額度外尚不足93萬元,地政士指明須以消費性貸款補充,在未徵詢當事人同意前逕向金融機構調高成交價來申辦貸款,後經消費者電話異議表明解除契約,並與業者片調後仍須購買,否則全部沒收款項,遂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召開協商會議,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因系爭房屋亦有坪數不足之問題,故建商願意解約。 | 建商 | 雲林縣 | |
44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簽約前已告知需全額貸款,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減收服務報酬1.5萬元,繼續履約,雙方和解。 | 仲介 | 高雄市 | |
45 |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房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遭經營業員辱罵,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4萬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 仲介 | 南投縣 |
46 | 其他 | 消費者因仲介公司廣告宣稱經仲介成交即送ipad一台,遂委託該仲介公司購買房屋1戶,然仲介公司卻以成交金額未達廣告銷售金額拒絶贈送,致生糾紛。 | 經本府電洽雙方瞭解糾紛詳情並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退還仲介服務費作為慰問,雙方解除消費糾紛。 | 仲介 | 新竹市 |
47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頭期款後發現有白蟻蛀咬情形,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支付之價金,遭仲介業者及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方已支付之價金全數退還,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 仲介 | 彰化縣 | |
48 | 消費者在未詳加瞭解法拍屋標購程序下委託仲介業代標法拍屋,並已簽訂房地產標購委託契約書及繳納5萬元定金,因得標無法準備足額現金,遂要取消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為處理,業者表示雙方已達協議解除契約。 | 仲介 | 雲林縣 | |
49 |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成屋,因門前道路寬度與合約內容不符,且未設置廻車道,造成車庫無法發揮功能,致生糾紛。 |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保法44條調解,由建設業者退還30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雙方和解。 | 建商 | 臺南市 | |
50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標的物隔壁設有基地台,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雙方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仲介 | 高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