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敬請各公司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

主旨:敬請  貴會約束所屬會員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0217號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12月23台內地字第1000251837號函辦理。
二、關於邇來民眾向內政部反映接獲不動產經紀業者詢問是否委託出售不動產,致造成所有權人困擾或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等情事。為避免侵擾所有權人,敬請各公會約束所屬會員,並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如有違反者,得依程序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3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敬請  貴會務必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如附件),以免受罰。

檔案下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