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上市櫃不動產增值 限制分配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上市櫃公司今年開帳日的自用不動產重估增值利益,必須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金管會明(10)日將舉行公聽會,討論IRFSs上路後,不動產重估增值利益處理方式,除保險業有額外規定外,一般產業自用不動產增值須保留在帳上,投資用增值可列為當期損益。
 金管會官員透露,一般產業的投資用不動產比率極小,增值金額並不算太大,但大部分企業都擁有自用的廠房、辦公大樓,在接軌IFRSs後,其不動產是依現行會計原則的重估價值認定其增值利益,整體業界可能有數百億元,這部分會出現在綜合損益表項下的其他損益,若不另作規定,則企業即可能當盈餘分配掉。

 目前金管會傾向未來一般企業的金融商品評價損益、累積換算影響數、自用不動產重估增值金額,全數都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保留在帳上,明日即是要邀請學者、專家、商總、工商協進會、工總等來開會討論。

 先前各界預期,若接軌IFRSs,則保險業、一般產業帳上的不動產增值利益若依市場列帳,增值金額將相當可觀,如壽險業即可能高達數千億元,一般產業亦有數百億元到上千億元之多。

 但後來金管會決定所有不動產續後評估價值只能以「成本法」,僅有今年元旦開帳日可選擇成本與市價開帳,同時商用不動產是以出租或其他穩定現金流量的「現金流量折現」方式,重估價值,影響數已相對降低,至於一般產業的廠房、辦公室、設備、無形資產等則是以現行會計原則的重估價值開帳。

 保險業目前已確定其投資用不動產依現金流量折現後的增值金額,在抵銷淨值減項後,必須全數轉列為負債的準備金;至於一般企業則是投資用不動產增值利益可列為當期損益,但作為生產等用途的相關廠房、設備、無形資產等,目前則會要求增提為特別盈餘公積,待真正出售時才能迴轉分派盈餘。
 
資料來源: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2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