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會議會員: 出席: 十八 人 應到: 二十 人 實到: 十八 人 理事長-何兆烈 副理事長-陳永欽 常務理事-黃茂倉、黃秋結、張軒綸 常務監事-吳柏岳 理事-陳旻毅、黃興國、呂森瀛、周明德、傅枝火、李家勝、劉源德、賴輝勳 請假-簡清祺、歐智雄 監事-周安妤、周明華、賴萬、吳杏如 |
會議內容: 九、討論事項: [ 一 ]案由:請審核本會九十六年九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份財務收支表。 說明:如附件第八至九頁。 決議:照案通過。 [ 二 ]案由:請審核上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申請入會研討案。 說明:1.新會員十六家。 編號 會員名稱 加盟品牌 負責人 地址 會員代表 職稱 電話 708 上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北區房屋七期惠文店 陳裕方 台中市南屯區河南路四段390號1樓 陳裕方 副總 2255-5560 709 京都府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21世紀七期大都會店 林晏瑩 台中市西屯區朝富路148號1樓 林晏瑩 負責人 2259-4588 710 鴻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惠双中港店 黃志功 台中市西區台中港路一段247號11樓之1 黃志功 董事 2326-6758 711 四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周國雄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三段120之51號 吳朝將 3566-7778 712 建億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21世紀七期11街店 紀慶堂 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一街342號1樓 紀慶堂 負責人 2258-6789 713 仲亮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陳維塗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一段37巷76號1樓 陳維塗 董事 2479-3956 714 敦品開發經紀有限公司 永慶五期精誠店 陳韋仲 台中市西區大業路10號1樓 陳韋仲 負責人 2328-3300 715 皇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石士宏 台中市北屯區景賢路315號2樓 石士宏 總經理 2436-0016 716 尚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永慶台中森林公園店 賴金鳳 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175號1樓 賴金鳯 總經理 2475-8686 717 森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有巢氏七期新光店 蔡智豪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三路105號1樓 蔡智豪 負責人 2258-0000 718 合順不動產租售介紹中心 賴啟祥 台中市南區學府路166號1樓 賴啟祥 負責人 2220-7334 719 七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鄧大美 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492之1號1樓 鄧晉昀 營業員 2708-2677 720 大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21世紀台中好市多店 林惠娟 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362號1樓 林惠娟 董事 2472-7111 721 榮祥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惠双福星店 曾驛程 台中市西屯區福星路122號1樓 林旭邦 店長 2451-7000 722 精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蔡韶旻 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246號1樓 蔡韶旻 店長 2706-1100 723 上廣不動產有限公司 北區房屋南屯大墩特許店 梅國瑜 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783號1樓 梅國瑜 負責人 2328-5699 2.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理事會得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決議: 照案通過。 [ 三 ]案由:市商會改派會員代表討論案。 提案人:祕書處 說明:代表為何兆烈。林金雄。林正雄。陳永欽 。黃秋結。魏嘉銘。黃茂倉無續任意願由呂森瀛接任 決議:照案通過。明年度市商會會員代表之費用將統一由公會繳交。 [ 四 ]案由:九十七年度預算討論案。 提案人:祕書處 說明:見附表 決議:照案通過。 [ 五 ]案由:九十七年工作計劃討論案。 提案人:祕書處 說明:見附表 決議:照案通過。 [ 六 ]案由:會員大會討論案。 提案人:祕書處 說明:擬定會員大會工作分配與分組名單。 決議:照案通過。非會員代表且未經公會邀請之來賓,自願主動參加者需事先報名,並每人酌收新台幣1000元整。 [ 七 ]案由:建請不動產教育訓練能重新與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協會合辦。 提案人:黃秋結常務理事 說明:往年與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協會合辦教育訓練效果良好,提請公會能繼續支持,讓協會配合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公會提撥經紀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淨利之10%予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協會,一年10次,並由協會開立經紀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收款費用之收據。 [ 八 ]案由:會員公司變更資料討論案。 說明:會員公司因故變更公司資料或遺失,而須換補發公會之會員證書者,公會酌收新台幣貳佰元作業執行費。 決議:照案通過。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九 ]案由:章程修定討論案。 提案人:陳永欽副理事長 說明: 原條文:第 七 條:每一家會員所派代表,以一至三人為限,以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記之資本額區別: 一、資本額壹佰萬元(含)以下,可指派代表一名,每年度常年會費需繳交新台幣陸仟元整。 二、資本額壹佰萬元以上參佰萬元(含)以下可指派代表二名,每年度常年會費需繳交新台幣捌仟元整。 三、資本額參佰萬元以上,可指派代表三名,每年度常年會費需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 每一榮譽會員所派代表為一人,每年會費需繳交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修訂後:第 七 條:每一家會員所派代表,以一至三人為限,以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記之資本額區別: 一、資本額壹佰萬元(含)以下,可指派代表一名。 二、資本額壹佰萬元以上參佰萬元(含)以下可指派代表一至二名。 三、資本額參佰萬元以上,可指派代表一至三名。 每一會員代表每年度常年會費需繳交新台幣壹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