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委員會-組織章程

【兩岸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全聯會業務需要設置。定名為「兩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籌辦2013亞太高峰會。

2.邀請大陸不動產界團體交流訪問。

3.組團參加各項大陸不動產年會、研討會議。

4.調查研究大陸不動產市場未來投資發展之可行性。

5.蒐集大陸不動產仲介制度,提供會員參考。

6.由理事會與理事長授權代表本委員會與大陸相關單位簽訂互利互惠協定。

7.積極與大陸不動產經紀業公會之連繫、溝通與了解。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數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係全聯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全聯會名義行文。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統籌支應。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全聯會理事會備查。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