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內政部辦理中華民國第17屆地政貢獻獎選拔活動,敬請踴躍推薦所屬會員對推動地政業務有功人員參選並於101年6月10日前將推薦表及相關文件逕送本會,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內政部101年5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792號函轉知。
二、內政部為表彰對地政業務有功人員,舉辦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選拔活動,以作為地政從業人員之楷模。
三、候選人填載推薦表之具體貢獻請擇要塡寫,以10項為限。
四、檢附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選拔要點、推薦表、範例、查詢個人刑案資料同意書及候選人具體事蹟簡要表乙份。
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選拔要點
中華民國85年7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58450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6778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786384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至第11點及附件
中華民國88年9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893653號函修正第2點、第5點至第9點
中華民國90年6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9065226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93年6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74685號函修正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11 點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501065671號函修正第 3 點、第9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二
一、為表彰對地政業務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人員,以作為地政從業人員之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貢獻獎之參選對象如下:
(一)各級地政機關從業人員。
(二)其他政府機關(構)從事地政有關業務人員。
(三)從事地政有關學術及法規研究之人員。
(四)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人員。
三、候選人應有下列具體貢獻或事蹟之一,並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非通緝中者:
(一)推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研究地政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地政制度之創新或地政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辦理地政業務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五)對地政學術及法規之研究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大貢獻者。
(六)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促進社會建設有傑出貢獻者。
(七)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者。
(八)其他對地政業務具特殊或重大貢獻者。
四、地政貢獻獎之候選人應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或學術團體。
(三)地政相關人民團體,其設有全國聯合會者,由全國聯合會推薦。
五、各單位推薦名額最高以三人為限。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地政相關人民團體之全國聯合會推薦者,以五人為限。
六、各單位推薦候選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推薦單位僅得推薦本單位人員(含本單位聘兼、退休及調、離職人員)。但不得推薦本單位首長及直屬上級單位人員。
(二)上級單位得推薦下級單位之首長或主管人員。
(三)政府機關(構)之現職人員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推薦。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薦。
七、各單位推薦候選人應檢附下列基本資料:
(一)候選人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參考範例如附件二)
(二)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候選人查詢個人刑案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八、各推薦單位應於內政部規定期間內,將候選人推薦表及有關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內政部,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前項推薦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九、地政貢獻獎由內政部籌組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其評選組織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內政部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
(二)評選作業原則由評選委員會於評選作業前議定之。
(三)候選人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並經內政部部長核定後為得獎人。
十、地政貢獻獎之得獎人,每屆最多以二十人為限。
十一、地政貢獻獎得獎人之獎勵如下:
(一)由內政部邀請得獎人於當年地政節慶祝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證書及紀念品;該得獎具體貢獻或事蹟,一併公告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內政部函請得獎人服務機關予以敘獎並登載其人事資料。
(三)由內政部編印得獎人專輯,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
(四)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規劃業務時,得將得獎人列為意見徵詢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