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及相關說明

主旨:檢送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及其法規依據、相關說明等各1份,敬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運用並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芳字第111012號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00267068號函及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3條等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內政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於110年11月30日訂定上辦法,依辦法第23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即111年6月1日以前),依該辦法規定修正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為確保上開維安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同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5年。先予敘明。

 

三、檢附「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之資訊安全措施相關說明」、「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外部稽核表」及「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檢核表法規依據及說明」等4種資料供參,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稽核,並留存相關紀錄,以供必要時說明執行情形。

 

檔案下載(111012函各會員公會(檢送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及相關說明1份).pdf)

檔案下載(111012函附件1-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訊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之安全措施相關說明.odt)

檔案下載(111012函附件2-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odt)

檔案下載(111012函附件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外部稽核表.odt)

檔案下載(111012函附件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檢核表法規依據及說明.odt)